人事最新消息-轉知本府曁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(包含約聘僱人員、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)赴大陸及香港、澳門應注意之事項。
一、依據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9條、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(下稱本辦法)及「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三、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(前5個工作日)需填「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」經服務機關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。違反者,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。
四、約聘僱人員、技工工友及約用人員等非正式公務員赴大陸亦應詳填「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」經服務機關核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;教育人員兼行政職者比照辦理之。
五、另赴港澳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將登錄資料影本送本府政風處(559719鄭小姐)存查。
六、檢附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各1份,供參。
相關檔案
內政部 函.pdf
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.pdf
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.pdf
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.odt
發布時間: |
2024-12-26 14:00:56 |
發布單位: |
西湖國中人事室 |